一、個人部分
110年7月1日起,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(或出資額)視為房地交易,必須課房地合一稅!個人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:
課稅範圍(含日出條款)
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。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。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。
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。
課稅稅基 【先算有多少所得?】
成交價額-取得成本-相關費用-土地漲價總數額=課稅所得(稅基)
※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=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-前次移轉現值
【再算要繳多少所得稅?】
課稅所得(稅基)x稅率=所得稅
課稅稅率
按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,分境內及非境內個人。
境內居住者
持有2年以內:45%、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:35%、超過5年未逾10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
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後出售:稅率20%
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:免稅額400萬元,超過部分稅率10%
非境內居住者
持有2年以內:45%
持有超過2年:35%
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
【減免】
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
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
6年內以1次為限
【重購退稅】
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換小屋:比例退稅
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
課稅方式
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30日內申報:
房屋、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。
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。
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(即簽約日期)之次日。
符合視為房屋及土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。
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。
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
營利事業比照個人,按持有期間採差別稅率,分開計稅。
110年7月1日起,營利事業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: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。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。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。
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。
課稅稅基 【先算有多少所得?】
成交價額-取得成本-相關費用-土地漲價總數額=課稅所得(稅基)
※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上限=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-前次移轉現值
【再算要繳多少所得稅?】
課稅所得(稅基)x稅率=所得稅
課稅稅率
按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,分境內及非境內營利事業。
境內營利事業:
【依持有期間認定】
持有2年以內:45%。
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:35%。
超過5年未逾10年:20%。
持有超過10年:15%
境外營利事業:
【依持有期間認定】
持有2年以內:45%
持有超過2年:35%
分開計算稅額、合併報繳,併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。